(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pdf)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仕佳光子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2024年度利润分配,导致差异化分红。
2022年4月22日,仕佳光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累计回购5,000,000股,占总股本1.0898%。2023年12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回购方案,累计回购1,816,000股,占总股本0.3958%。截至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58,802,328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6,816,000股。
2025年5月12日,仕佳光子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7,119,179.68元(含税)。根据计算,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小于1%,影响较小。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