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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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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多项资产交易: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和其他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他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确认不存在以下情形: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或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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