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世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