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地产董事会议事规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如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或监管部门提议。会议通知需提前十日或五日发出,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通知。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长主持,若无法履职则由副董事长或推举的董事主持。董事应亲自出席,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同意,涉及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议案审议时应听取公司党委意见,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总裁在闭会期间处理部分事务,并需事后向董事会通报。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