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七天发出,临时会议需提前两天通知。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有义务亲自出席,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方式、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