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新增第二条明确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细化了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并明确了召开期限和报告要求。第八条至第十条调整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流程,强调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并在5日内发布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需持有效证件出席股东会。第二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管应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第三十二条规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第四十四条规定新任董事任期从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告或通知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第五十条明确规则中的术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