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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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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信达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方面,2022年4月2日和2024年4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2月11日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3月31日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首航新能”,证券代码为“301658”。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其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相关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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