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8日发布了召开通知。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4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的交易时间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0,50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7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80,222,278股赞成,176,600股反对,105,700股弃权。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