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对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黄启忠先生、柳瑞清先生、胡刘芬女士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他们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无法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因此,他们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此专项意见由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