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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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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或“标的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应累计计算相应数额。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浙江永利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0%股权(对应2,597.7260万元出资额)以4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公告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上述交易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此以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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