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针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主要内容包括:
发行方案调整:2024年12月18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发行方案,光电集团和中兵投资不再参与认购,发行对象全部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数量不超过88,000,000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02,000万元,用于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等。
增资情况:2025年2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光电集团向新华光增资4,000万元,取得5.09%股权,新华光变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股94.91%。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化: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仍拥有控制权。
租赁土地及房产情况: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使用租赁土地及自有房产,租赁期限至2027年4月30日,房产存在“房地不一体”情形,未办理产权变更。
风险揭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风险,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续期等可能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