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土科技自2022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多次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等。2023年8月18日和2024年4月19日,因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最终,在2025年3月3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再次决定作废32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废28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作废37.5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