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安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5年2月24日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涵盖重大事件、公司变更、重大诉讼、股权激励、资产重组等。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正式公开前,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