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行职责。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董事会负责审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董事需遵守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会议通知需提前发送,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同意,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负责执行,监事会可监督决议执行情况。规则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