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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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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资公司起诉蒙大矿业,请求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后变更为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蒙大矿业支付22.23亿元。公司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司表示,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加强内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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