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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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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省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海兰寰宇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除华宇天科持有的3.07%股权存在质押外,无其他限制转让情形,且华宇天科承诺在签署正式协议前解除质押;资产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保持独立性;有助于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包括: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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