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进行了自查论证:
本次交易标的为旗滨光能28.78%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相关审批或备案事项已在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出特别提示。
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交易完成后,公司继续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及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体系内各主体的协同效应,提高对上市公司资金、技术、人才、渠道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