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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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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杨学禹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所持表决权股份50,234,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46%。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包括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终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0,207,887股,反对26,3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34,264股,反对26,3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7%。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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