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获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议内容包括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发行价格为4.95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85,858,585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亿元,用于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三峡集团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设立于1993年,由湖北机械集团公司发起设立。发行人业务涵盖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包括水电、火电、新能源发电、核电、天然气输销、煤炭物流贸易。发行人具备独立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若干行政处罚,涉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非法占用土地、超林地许可占用林地等行为,但均已整改完毕,且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法律意见书由贾琛、丁蔚、刘宜矗律师签字,于2024年12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