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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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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新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过程包括:2022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公司多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回购价格、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2024年6月3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回购注销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股;因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49,200股。回购价格为32.96元/股,总回购金额为11,905,152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规定,尚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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