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贝因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意见书确认贝因美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参与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持股计划存续期24个月,持股上限1000万股,占总股本0.93%。公司自行管理持股计划并制定管理办法,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持股计划;1月8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