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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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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针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回应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涵盖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关于认购对象。元明控股为本次发行的唯一认购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意见书确认元明控股的认购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其及其关联方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计划,未违反短线交易规定。发行完成后,元明控股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达到43.15%,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元明控股承诺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等情形。

二是关于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子公司亚欧商管曾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现已注销,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亚欧国际综合体”。房地产业务相关财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大额债务违约、逾期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亚欧商管不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募集资金将投向主业,不会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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