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98.18%股权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华英证券核查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此外,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