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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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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已履行多项批准和授权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等。
  2. 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31.65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32万股。
  3. 回购价格为10.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863,343.48元。
  5.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3,125,633股变更为223,042,433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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