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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 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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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相关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在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74,83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2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4,901,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2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名,代表股份9,9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495%。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5. 《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 表决结果:

  8. 《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74,02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8%;反对776,000股,占1.0370%;弃权33,100股,占0.0442%。
  9.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9,57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4%;反对310,400股,占3.1205%;弃权57,900股,占0.5821%。

  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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