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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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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稿)

上市公司名称: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海股份
股票代码:0024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亿威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7/F On Dak Industrial Bldg 2-6 Wah Sing St Kwai Chung NT, Hong Kong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亿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7/F On Dak Industrial Bldg 2-6 Wah Sing St Kwai Chung NT, Hong Kong,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方仁德,企业类型:境外机构,成立时间:2005-08-05,主要股东:Yeebo(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二、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出让上市公司股权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暂无其他明确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 3月 12日,浙江经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浙江经投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70,13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2%。2024年 12月 24日,因自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浙江经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项下股份转让比例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2%调整为 15.00%,转让数量从 170,130,000股调减至 127,578,590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19元/股,转让价款总计 242,399.32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45,02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8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17,442,4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81%,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此外,表决权放弃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59,536,675股股份(约占截至 2024年 12月 23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 7%)所对应的所有表决权。因此,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7,905,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81%。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转让股份的情况: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170,13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截至 2024年 3月 11日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约 20.02%。
  2. 转让对价:每一股目标股份的对价为人民币 19元,目标股份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3,232,470,000元。
  3. 交割及付款安排: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的 3个交易日内与监管银行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共管账户。受让方应在共管账户开立完成后的 3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存入相当于全部转让对价的 10%的资金;并在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类似文件后的 3个交易日内将全部转让对价的剩余部分存入共管账户。

六、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转让股份情况: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 127,578,59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截至 2024年 12月 23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比例约为 15%。
  2. 转让价款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9元/股,目标股份转让对价相应调整为人民币现金 242,399.32万元。
  3. 表决权放弃情况:转让方承诺,自过户完成日起至过户完成满 18个月之日的期间内,转让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9,536,675股股份(约占截至 2024年 12月 23日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 7%)所对应的所有表决权。

七、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的外部批准

  1. Yeebo(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股东已批准转让方出售目标股份。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批准受让方受让目标股份。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下属机构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

九、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买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买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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