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责、权、利统一原则,长远发展原则,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审查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 第七条:董事薪酬或津贴 -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 - 第八条:监事薪酬 -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具体职务、岗位及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福利。 -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福利。 -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 -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 第十一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 第十二条:薪酬或津贴为税前金额,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等。 - 第十三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发放。 - 第十四条:发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形的,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经营状况调整。 - 第十六条:薪酬调整依据包括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 第十七条:经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