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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 立方制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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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方制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6日下午 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2月 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5名(代表 16名股东),代表股份 111,235,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8名,代表股份 7,32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904,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8,483,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6%;反对 59,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04%;弃权 14,2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0%。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830,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64%;反对 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635%;弃权 14,2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01%。 议案 2《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8,110,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26%;反对 421,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552%;弃权 26,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2%。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457,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5324%;反对 421,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636%;弃权 26,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39%。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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