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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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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1日由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3点3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1号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4名,代表公司股份157,764,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21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7.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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