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沟通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风险和挑战等。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宣传报道,必要时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沟通活动、处理投资者诉求、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负责制定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实施负责人,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具体履行信息沟通、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公共关系、分析研究、沟通联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危机处理等职责。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良好品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和对公司及行业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详情。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员包括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特定情况下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与股东沟通交流。
第六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妥善开展接待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直接沟通时,应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发布信息及答复问题应谨慎、客观,不得利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不当关联,不得夸大相关事项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