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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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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尔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于2024年12月17日对莱尔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宇、吴坤芳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宇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承诺履行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2024年以来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资料; 5、核查2024年以来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6、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 7、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 8、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莱尔科技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察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及重大资金来往的相关凭证、合同文件、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决策程序等相关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会议文件及财务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察看了公司经营场所,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经营情况等内容,了解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签订生效的相关承诺,并对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签订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其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文件、财务报表、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承诺履行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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