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4】第1225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7,014,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3,231,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00人,代表股份210,245,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2%。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209,969,765票,99.8688% - 反对:237,900票,0.1131% - 弃权:37,900票,0.0181% - 表决结果:通过。 2.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同意:209,906,345票,99.8386% - 反对:289,920票,0.1378% - 弃权:49,300票,0.0236% - 表决结果:通过。 3.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 孙宏宇:同意207,077,352票,98.4930% -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