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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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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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 调整原因: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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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 9.17元/股 - 0.10元/股 = 9.0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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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 回购注销原因和数量: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42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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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价格:9.0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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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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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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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