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4,812,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12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 3. 《关于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4.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夏涛 - 黄三放 - 李自强 - 刘挺 5.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眭珺钦 - 张横峰 - 虞义华 6.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王鹏 - 饶琛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