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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博: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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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良(会)字20241223号

致: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6日刊登了《鹏博士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3:00在北京市东城区中海地产广场大厦东塔10层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学忠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35人,代表股份214,180,4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9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53,680,8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29人,代表股份数60,499,5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50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2,225,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71%;反对1,398,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0%;弃权5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749,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74%;反对1,398,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6%;弃权55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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