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1 —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 8月) | 新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 | 修订 类型 | | --- | --- | --- |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修订 | | 2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修订 |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修订 | | 4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修订 | | 5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修订 | | 6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修订 | | 7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修订 | | 8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条款 合并 | | 9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订 | | 10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修订 | | 11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 修订 |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修订 | |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董事会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修订 | | 14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修订 | | 15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两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新增 | | 1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具体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 修订 | | 17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修订 | | 18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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