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内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处罚、能够保密公司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财务部前期准备、发布选聘文件、应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财务部初步审查、审计委员会资质审查和评价、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串通虚假应聘、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拖延审计工作、不具备承接业务资质等情况时,公司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执业质量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书面通知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处罚、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间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