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2040号 致: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12月 6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3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 18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3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人。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均为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209名,代表股份共计 73,868,8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64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3,793,593股,反对 62,978股,弃权 12,3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