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新玲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54人,代表股份143,866,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4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480,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20%;反对303,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09%;弃权82,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48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27%;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02%;弃权9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