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1号创智云中心A1栋30层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8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3,343,46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1.5600%。除公司部分监事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其他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8,329,623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9,914,892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20%。 表决结果:通过。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