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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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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950

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15:00。 (三)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 表决结果:《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194,230,290股,反对148.800股,弃权8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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