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睿能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点0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C区2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6名,代表公司股份140,788,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3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