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睿能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睿能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睿能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点0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C区2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6名,代表公司股份140,788,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3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睿能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