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深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深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董事长黄裕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834,3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1.45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03,6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7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531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97,6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3557%。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35,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7%;反对59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