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裁定。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公司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买卖合同纠纷案: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支付本公司货款12,787,4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以12,787,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262.6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民终2421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1、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12,787,4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以12,787,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付新美对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乌鲁木齐维轩众辰追偿;3、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2.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