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1人,代表公司股份419,426,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63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0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