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5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2,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5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2%。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759,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2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9,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01%;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7%;弃权2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3%。 2. 《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755,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2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5,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62%;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弃权2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4%。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