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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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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2. 2024年12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
  3. 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5点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5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2,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5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2%。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759,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2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9,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01%;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7%;弃权2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3%。 2. 《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755,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2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5,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62%;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弃权2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4%。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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