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美控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561号 致: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年 12月 2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4年 12月 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8日 14点 30分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 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壮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4,999,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00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8,176,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1652%。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23,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52%。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401,14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451,3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3%;弃权 14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