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中能电气: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 WU HUAJUN,女,加拿大国籍,现任中能绿慧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CHEN MANHONG女士、吴昊先生之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二)增持人不存在禁止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 WU HUAJUN女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网站,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WU HUAJUN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7,602,160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40.82%。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WU HUAJUN女士于 2024年 2月 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978,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WU HUAJUN女士本次增持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和独立判断实施的本次增持,增持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根据 WU HUAJUN女士于 2024年 12月 17日出具的确认函,自 2024年 2月 7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再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股份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年 2月 9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并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资金来源、增持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能电气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