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扬子造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扬子造船)
上市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利 股票代码:002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扬子造船无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扬子造船持有上市公司 43,780,2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如果权益变动后,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将由 5.02%被动稀释至 1.46%。 2.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 05破 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3. 2024年 12月 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破 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4. 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将由 5.02%被动稀释至 1.46%。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 43,780,203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