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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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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4-066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号 2号楼 2102 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2|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12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9,172,70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29,172,70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658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658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236,724,89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396,16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路新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人,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出席 8人; 2、公司在任监事 4人,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出席 4人; 3、董事会秘书王同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129,030,222 99.8897 136,976 0.1060 5,504 0.0043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128,904,749 99.7926 262,149 0.2029 5,804 0.0045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129,155,834 99.9869 11,964 0.0093 4,904 0.0038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125,835,279 97.4163 3,332,519 2.5799 4,904 0.0038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129,096,702 99.9412 67,939 0.0526 8,061 0.0062 6、议案名称:《关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59,659,153 95.5763 2,756,372 4.4158 4,904 0.007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 《关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7,075,551 90.7454 2,756,372 9.2382 4,904 0.016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 6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杨惠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8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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